登记备案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私募基金类型,对报送信息的内容、频次等作出规定,并汇总分析私募基金行业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私募基金行业相关信息。
其次,机构监管和分业监管体制容易降低监管效率。现代金融体系创新发展最明显的特点就是混业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等机构的业务越来越趋同,同一金融产品或服务有多种类型机构的参与,而金融控股公司及金融集团的形成将金融混业经营推向高潮。
例如,2013年左右,我国掀起了一场互联网金融创新热潮,P2P网络借贷、互联网众筹及互联网理财等公司大量出现,由于这些网贷平台并未通过监管部门发牌设立,因此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和制度体系,处于监管视野之外的无法之地,导致一些风险的出现。因此,需要呼吁国际组织充分考虑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结构及特点不尽相同的大背景,实现国际金融规则的求同存异,为我国金融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将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划入金管总局,有助于强化行为监管的标准统一并提高监管效率,也将大大减少因不同标准而产生的合规成本和风险。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并不是对立面,两者应该在合理的监管框架下实现平衡和协调,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给予金融创新一定的成长空间。首先,金融混业经营趋势极易滋生监管空白地带。
本次机构改革将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工作纳入金管总局监管范畴,也从另一个维度体现了功能监管理念,避免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面临多头监管或监管真空。例如,证券监督部门、银行管理部门等单位均有对债券业务的审批权力,但由于不同部门存在显著差异,对债券市场的监管会出现监管标准不统一的现象。登记备案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私募基金类型,对报送信息的内容、频次等作出规定,并汇总分析私募基金行业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私募基金行业相关信息。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第三条 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
(二)托管协议或者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为防范私募基金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公示已办理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普通合伙人:(一)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登记备案机构报送私募基金投资运作等信息。(二)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处置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登记备案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规模等情况实施分类公示,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投资者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不得委托他人募集资金,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监测机制,对私募基金及其投资者份额持有情况等进行集中监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享受国家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对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第五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向投资者提供审计结果,并报送登记备案机构。第二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得以私募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利益输送,不得通过多层嵌套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隐瞒。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除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指定其他机构接管、通知登记备案机构注销登记等措施。(二)因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并予以公告。(六)依法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账户信息。
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及时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予以公示:(一)自行申请注销登记。私募基金应当具有保障基本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实缴募集资金规模。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国家对运用一定比例政府资金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的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2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6月16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
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加强风险预警,发现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第三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信息。
但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七)担任因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或者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自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管理和募集方式等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三)私募基金财产证明文件。
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 外商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制定。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聘用具有相应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等工作。(二)基金名称包含创业投资基金字样,或者在公司、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一)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与业务类型和管理资产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境外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六)保存私募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四)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